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5865号“METAL REMOV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627号
申请人:KENNAMET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5865号“METAL REMOV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内容等特点,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METAL REMOVAL”可译为“金属切削”,指定使用在电动工具,即立式铣刀、旋转锉、钻孔器、槽刨机和埋头钻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