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产先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06774号“特产先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87号

       

      申请人:内蒙古敢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6774号“特产先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与指定使用的服务内容不存在联系,不是简单的字母或图形组成的,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网络宣传资料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有商标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和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