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65897号“SKY ee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43号
申请人:林雄立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665897号“SKY e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54582号、第11177629号、第99279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9126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审查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