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O 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98060号“PCO 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39号

       

      申请人:上海永枞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98060号“PCO 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12075号、第9902448号、第181542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软管、塑料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塑料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软管、塑料软管、软管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合成橡胶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