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ppie CHOCOLATE ORGANIC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454号“Hippie CHOCOLATE

    ORGANIC POW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33号

       

      申请人:CHOC AND CO,SOCIETE ANONYME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454号“Hippie CHOCOLATE ORGANIC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ORGANIC”仅表示指定商品主要由有机原料组成,是对商品成分特点的客观描述,不构成对公众欺骗、误认,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请求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机认证证书、其他商标信息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英文“ORGANIC”,可译为“有机的”,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原料是有机的,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使用性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