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TONGYI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8465223号“统一TONGYI 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6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统一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振路
      
      申请人因第8465223号“统一TONGYI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407号决定,于2019年5月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使用的有效证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授权书;
      2、收据;
      3、产品购销合同、进仓单、发票;
      4、产品说明;
      5、宣传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新乐市南环综合商店于2010年7月9日申请注册,2012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木材”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张振路,专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是否在“建筑用木材”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佛山市顺德区长思贸易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2018年4月-2021年4月。因此,我局对上述被授权企业在许可期限内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收据、产品说明、宣传册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进仓单、发票,上述证据虽显示了复审商标,但涉及产品为涂料或空气触媒,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建筑用木材”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