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299118号“我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80号

       

      申请人:江苏车氧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99118号“我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41445号、第5544563号、第12304371号、第12874403号、第15669001号、第17435179号、第18794566号、第29870896号、第30435508号、第158044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1271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一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