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468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73号 - 申请人:青岛新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468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573号

       

      申请人:青岛新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68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24155号、第5065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图要素、表现手法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洗车用手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涤用手套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烤箱用手套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洗车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烤箱用手套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