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117697号“X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11号

       

      申请人:南阳乳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17697号“X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1019号图形商标、第3037017号“X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奶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XO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