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4676124号“慈幼”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6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慈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皮皮云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慈幼(上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76124号“慈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445号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复审商标以来,一直在“医院”等全部服务上持续不间断地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持续性的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使得复审商标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宣传页、印刷合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注册商标使用授权书;
2、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商标注册信息列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15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该证据不能独立作为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印刷合同,上述合同未有如发票等第三方证据证明该份证据已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局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