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0564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10号 - 申请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05643号“西部草畜 AWP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10号

       

      申请人:内蒙古优然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5643号“西部草畜 AW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551号“西部Xibu及图”商标、第3393289号“西部”商标、第10528500号“西部竹石林及图”商标、第27871078号“西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并未投入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撤销申请。并且,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被吊销,不应作为本案的评判依据。类似多个包含“西部”二字的商标已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流程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被吊销,但该情况不必然导致商标权消失。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兽药”商品上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含义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婴儿配方奶粉;抗菌剂;敷布;敷料纱布;消毒纸巾;防溢乳垫;灭微生物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西部草畜AWPC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用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敷料;婴儿配方奶粉;抗菌剂;敷布;敷料纱布;消毒纸巾;防溢乳垫;灭微生物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