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大发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16499号“第五大发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40号

       

      申请人:成都东极六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6499号“第五大发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打造的一款游戏,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和知名度,不会造成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游戏简介、著作权登记证、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相关文章等光盘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第五大发明”,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特质等产生误认,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或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