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08149号“科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99号

       

      申请人: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8149号“科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6469号“科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他人已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68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