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66791号“卓钛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34号
申请人:北京鹏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6791号“卓钛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的档案打印件及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卓钛克”,其所含有的文字“钛”是一种金属元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