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363014号“叶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27号
申请人:上海叶之青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3014号“叶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7644号“叶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00538号“青叶网Y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荣誉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7月6日第165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叶青”,鉴于中国消费者亦存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青叶”,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幼儿园;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幼儿园;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