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8337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567号
申请人:辽宁巡遨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以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33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34546号“仪州凤舞YIZHOUFENGW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92934号“凤凰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92933号“凤凰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上的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图形与各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