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63360号“新动力 NEW POW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596号
申请人:刘克伟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凯瑞企业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3360号“新动力 NEW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86351号“NEW POWER 6S”商标、第32214412号“新动力”商标、第31194550号“动力991”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应构成对申请商标的申请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挥发性混合燃料;燃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挥发性混合燃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新动力NEW POWER”,引证商标一为“NEW POWER 6S”,两者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