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9959634号“铁人 旨花”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34号
申请人:海晖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盈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19959634号“铁人 旨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中国香港一家餐饮企业,于2014年在香港开设“铁人旨花”高档日式料理餐厅子公司。“铁人旨花”日式料理在香港经营多年,深受广大顾客好评,属于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在先作品在香港作为商标使用,该作品于2014年8月4日已经完成,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并且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开办任何一家实体餐厅,却摹仿他人知名品牌大量注册商标,远远超出其正常使用需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和设计师周俊峰的往来邮件截图;
2、大众点评APP对“铁人旨花”餐厅的评价;
3、“铁人旨花”在美食排行榜的排名截图;
4、民事起诉书;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注册,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5类、第43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撒椒”、“殿大喜屋”、“浅草今半”、“大班楼及图”、“东宝小馆”、“鹿角巷”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铁人旨花”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从而达到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的熟知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和设计师周俊峰的往来邮件截图为其自制证据,在无公开发表等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弱,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其主张的“铁人旨花”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了“铁人旨花”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5类、第43类等类别申请注册了“撒椒”、“殿大喜屋”、“浅草今半”、“大班楼及图”、“东宝小馆”、“鹿角巷”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被申请人在案亦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品牌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关于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均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晶
王若凡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