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n H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76289号“Kun H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1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6289号“Kun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9978号“KUNLONG”商标、第22803807号“KUNLONG”商标、第30317296号“昆鸿 KUNHONG”商标、第14485532号“坤弘Kunh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Kun Hong”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KUNLONG”、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KUNHONG”、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Kunhong”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且均无确切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窗用金属附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