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1776204号“德公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703号
申请人:深圳市福田区顺德公猪肚鸡火锅店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正合五意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对第21776204号“德公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顺德公”是申请人创始人在深圳开设的第一家猪肚鸡餐饮门店,自2009年持续经营至今,在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顺德公”商标近似,必然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顺德公”猪肚鸡大众点评、相关文章推介、广告策划合同、转账截图、百度地图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的德公社会所与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截然不同,被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抄袭、模仿行为。“德公社”与申请人的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经营照片原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经营的食疗养生项目与申请人专营的药材火锅有相同之处。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主张,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证据涉及的内容均为“顺德公”在餐饮服务上的宣传使用情况,其中的广告策划合同显示的是申请人作为委托人委托案外人为其设计广告方案,而非申请人使用“顺德公”商标为他人提供广告等服务。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未涉及“顺德公”作为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顺德公”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申请人之相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