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758455H号“FORM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61号
申请人:福迈克斯手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知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758455H号“FORM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697910号“FORM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73594号“FOR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商议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将其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复审商品予以驳回,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为在先申请商标。
2、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首饰用小饰物、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