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08167号“宜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260号

       

      申请人:北京美中宜和妇儿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8167号“宜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565590号“宜和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32327号“和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32901号“宜和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申请。第27903246号“宜和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部分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该决定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动物提供食宿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养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