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17205号“全球精品酒水 CLU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95号
申请人:上海怡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合创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7205号“全球精品酒水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不构成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球精品酒水 CLUB”,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