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55882号“歪苹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86号
申请人:曲靖市马龙区歪苹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昆明泽钊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55882号“歪苹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字号,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50468号“歪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现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歪苹果”与引证商标文字“歪苹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享有的商号权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