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72569号“三国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970号
申请人:上海百利仕加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2569号“三国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47882号“三國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4714号“郑问三国志 郑问”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并生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国志”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三國志”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