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737341号“Fast B FAST BEAUT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64号
申请人:德薇(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37341号“Fast B FAST BEAU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82926号“fast b及图”商标、第30382928号“fast B.”商标、第30399599号“fast B.”商标、第30402481号“fast b及图”商标、第30404820号“fast b.”商标、第30404944号“fast 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