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伊 HAN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032455号“汉伊 HAN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056号

       

      申请人:范卫平
      委托代理人:河北万商云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32455号“汉伊 HAN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4424号“昌義 CG HA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29604号“静欣 ji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本案需以两引证商标无效宣告案结果为依据。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用于祛斑霜的独创品牌,如驳回会影响到申请人的经营发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的商标;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已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洗面奶;化妆品;祛斑霜;增白霜;牙膏;动物用化妆品;洗洁精;鞋油;香水”商品上予以宣告无效,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故引证商标二在除“香精油”以外的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构图方式、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祛斑霜;香皂;洗面奶;清洁制剂;增白霜;牙膏;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九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汉伊HANYI及图”与引证商标二“静欣jingxin及图”相比较,虽然文字组成不同,但两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上完全相同,两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