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422413号“云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057号
申请人: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2413号“云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3100号“Cloudchain”商标、第9993109号“云链”商标、第32906745号“云链工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与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5月29日做出的2019撤W02078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Cloudchain”可译为“云链”,申请商标“云链”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