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582664号“晚安睡眠实验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60号
申请人:北京晚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82664号“晚安睡眠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4710号“晚安”商标、第12142033号“晚安”商标、第18990628号“晚安家纺”商标、第26077734号“晚安家纺”商标、第21980386号“晚安食堂”商标、第33981567号“安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关于引证商标六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晚安睡眠实验室”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