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829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39063号 - 申请人:江西开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82911号“互媒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063号

       

      申请人:江西开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归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82911号“互媒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3649559号“互及图”商标、第6091104号“环球互易 互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互”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互”、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之一“互”相同,它们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