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心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30108号“梵心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628号

       

      申请人:河南虎啸岩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0108号“梵心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2008311号“梵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72226A
    号“梵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172226号“梵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作咖啡代用品的植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梵心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梵心”,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茶饮料、蜂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