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29051号“闽安机械MIN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084号
申请人:福建省闽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29051号“闽安机械MI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时引证的第25856473号“MIN AN及图”商标、第27669525号“MIN AN及图”商标、第27664455号“MIN 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于我局做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中在“汽车发动机消声器、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燃料滤清器(引擎部件)、高压洗涤机、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汽车发动机废气再循环系统、汽车发动机排气净化装置(催化反应器)、排水机、干洗机、模压加工机器、装卸机、运输机(机器)、整修机(机械加工装置)、铸造机械、内燃机点火装置、非手动的手持工具、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马达和引擎冷却器、空气压缩泵、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空气压缩机、液压耦合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机器、马达和引擎调速器、减震器(机器部件)、润滑设备、车辆轴承、机器传动带、气动焊接设备、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部分商品上予以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切碎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压滤机”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685900号“明鑫皓及图”商标、第8565105号“迈诺诗 MINOS及图”商标、第12070419“MALINDA及图”商标、第1225431号“人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