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70062号“柴氏味业CHAI SHI WEI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336号
申请人:柴得峰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0062号“柴氏味业CHAI SHI WEI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5537号“柴氏 宝龙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其余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