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974436号“venus 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16号
申请人:北京红季风创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74436号“venus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3612号“维纳斯 VENUS”商标、第11321892号“维纳斯时尚量贩 VENUS KTV”商标、第21181906号“VENUS WEIGHTLIFTING CUP及图”商标、第19548517号“金星影视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等待案件的审理结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经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四现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