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i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5625753号“B-L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12号

       

      申请人:宝沃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咨荣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625753号“B-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8782号“bylink”商标、第11224106号“belink”商标、第14260069号“belin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状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相类似的仅有“会计”服务。综上,申请商标在除“会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二、三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会计”服务上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会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