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668296号“奥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10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68296号“奥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867004号“奥1普1+N”商标、第20304746号“奥普艺术顶”商标、第3170620号“奥普”商标、第11164120号“奥特普”商标、第12643611号“奥普品尚”商标、第24280238号“奥仌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