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6668296号“奥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10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68296号“奥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8867004号“奥1普1+N”商标、第20304746号“奥普艺术顶”商标、第3170620号“奥普”商标、第11164120号“奥特普”商标、第12643611号“奥普品尚”商标、第24280238号“奥仌普”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