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53528号“尚滋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487号
申请人:上海晨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3528号“尚滋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3392011号“尚滋味”商标、第4508082号“尚滋味”商标、第10976707号“尚品滋味 SHANGPINZIWEI及图”商标、第10976708号“尚品滋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审理已裁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四文字构成、呼叫十分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侯广超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