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383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36号 - 申请人: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383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736号

       

      申请人:山东幸福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83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06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448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960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05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5626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保险柜的保养或修理、家具保养、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保险柜的保养或修理、家具保养、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保险柜的保养或修理、家具保养、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保险柜的保养或修理、家具保养、清洗衣服、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