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者之冠 CRWG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920770号“皇者之冠 CRWG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38号

       

      申请人:皇冠电器燃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集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20770号“皇者之冠 CRWG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80833号、第3402501号、第3993881号、第9928514号、第714516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核准续展,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外文部分“CRW”与引证商标三文字“CRW”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且二者的图形部分均为皇冠图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淋浴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该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箱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涤用热水器(煤气或电加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