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674368号“真味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55号
申请人:苏州超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赤诚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4368号“真味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56231号“真味道”商标、第6615301号“真味道 ZWD”商标、第6615299号“真味道 ZW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一旦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撤三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真味到”与引证商标一“真味道”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肉、食用油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