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4131476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256号
申请人:长春汇学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快看阅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24131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公司简介;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3.门店图;
4.作品登记证书;
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并无含义,并未体现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没有进行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