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冀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977465号“JA冀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261号

       

      申请人:新兴龙岗线缆河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7465号“JA冀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3571号“J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电线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电线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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