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562160号“每日快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647号
申请人:中广讯(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62160号“每日快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8480348号“每报快讯”商标、第10428543号“每日农经”商标、第18119268号“每日科技”商标、第28075110号“每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丰富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没有仅表示服务内容等特定,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查,很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况且各引证商标均已共存注册。引证商标四权利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现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已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由中文“每日快讯”构成,使用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禁止的情形。
其次,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能取得注册,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电信技术咨询、材料测试、临床试验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每日快讯”与引证商标一中文“每报快讯”仅一字之差,它们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其余指定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并足以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本案各引证商标及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