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聚传媒YY.MED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4141678号“欢聚传媒YY.MED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01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41678号“欢聚传媒YY.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928315号“欢聚网”商标、第7443136号“欢聚网”商标、第16572916号“YMEDIA”商标、第152069号“银仪”商标、第8141849号“丫丫影视 YAYAFILM&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我局等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申请人“多玩”、“YY语音”等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失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游戏软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移动电话用计算机游戏软件;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动画片”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动画片”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智能手机;动画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