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3690572号“微信小程序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00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690572号“微信小程序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641695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并公告;第21804613号“微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