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4298735号“白苏与老男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161号
申请人:高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市流连小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7日对第24298735号“白苏与老男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抢注。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24件商标,且申请的类别多种多样,远远超过其真实经营需要,属于抢注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请人已经对另一件25类“白苏与老男人”商标提出异议。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最早在淘宝上开设网店及经营情况;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所有商标列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二百多件,且涵盖的商品类别广泛,显然不是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其中包含大量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淘怡品”、“雅娅兰”、“唯美特”、“云分子”、“唐干彩”等,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