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547862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83号 -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547862号“MO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83号

       

      申请人: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7862号“MO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567666号“mom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第12638796号“momo及图”商标、第14444518号“MOMO”商标、第27157926号“momo 时光”商标、第26779515号“MOM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权利状态不稳定。31409026号“MOMO及图”商标、第30170444号“MOMO LIMITED”商标、第23203113号“MM及图”商标、第13071800号“某某烘焙坊 MOMO BAK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七、八、九)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及被驳回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消费者中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驳回复审决定书、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予以撤销,见第1666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六经复审予以驳回,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九在呼叫、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