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3657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84号 - 申请人:世界特许系统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3657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884号

       

      申请人:世界特许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6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834121号图形商标、第34153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已被依法撤销。81546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审理阶段,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第5633629号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在申请人的在先商标已经和引证商标二并存的情况下,基于审查一致性原则,则认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5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66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因此,该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