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2351801号“CHOMERIC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4096号
申请人:帕克无形资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351801号“CHOMER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2220511号“CHOMER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过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赵齐朝
2020年03月10日